摘要 主诉通常由两个要素组成,即症状或体征和持续时间。所谓的特殊情况是指不具备主诉两要素的临床病例(或就医者),大致可归纳为4 种:⑴症状或体征一过性出现;⑵原有症状或体征经治疗后已消失,后续治疗需求;⑶无症状或体征,医技检查发现异常;⑷无症状或体征,也无医技检查异常,但有就医需求。通过对上述4 种特殊情况主诉书写案例的分析,提出在特殊情况下主诉书写时,特别要遵循具体问题、具体分析原则。对于特殊情况下主诉的书写,临床医师只有重视它、创新性地研究它,且不断积累书写经验,特殊情况下主诉书写才能由“难写”转变为“易写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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