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7月1日实施的《侵权责任法》,首次提出三种情形需要告知患者“替代医疗方
案”。该法实施已经三年多,从执行情况看,存在着没有告知、告知无记录等问题。随着患
方诉及未告知“替代医疗方案”诉讼案件的增多,医方因此承担赔偿的判例也日益增多。完
善和规范三种情形下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形式和内容,对于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,
避免因告知不全面而引发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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